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開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
         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各種會議,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惟下列事項,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一)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會員之除名。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二分之一之建議
         ,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 三十 條→理、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各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事先
         以書面向理、監事請假。連續無故缺席三次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以左列款項充之:
         (一)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費。入會費100元、常年會費300元、永久會費3000元。
         (二)基金孳息。
         (三)自由捐贈。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月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之預(決)算於每一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
         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並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修正之。
   第三十六條→滬友會各項施行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
         或自治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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