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
連記法票選之,並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
務監事一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之連任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惟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
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辦事處)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財務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會務需要分組辦事
,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及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
聘時亦通,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總幹事及財務長均應出席本會各項會議。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審議理、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章程。
(四)通過年度計劃、經費預算表。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通過會員入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決算。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選舉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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